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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冯兆启、成武县天宫庙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兆启,成武县天宫庙镇人民政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14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兆启,男,195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莹,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举,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武县天宫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成武县天宫庙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236806650566。法定代表人:王晓敏,职务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成,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兆启因与被上诉人成武县天宫庙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兆启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称双方已庭外和解,故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冯兆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兆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28元,减半收取1014元,由上诉人冯兆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树峰审判员  孙 杰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