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9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9443何宁娟与陆宏、徐国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宁娟,陆宏,徐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9443号申请人何宁娟,女,198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陆宏,男,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徐国琴,女,1978年5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何宁娟与陆宏、徐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642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何宁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82144.16元,执行费为7132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被执行人未及时全面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向申请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全国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陆宏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厍路7号1幢403室的房地产;查明被执行人徐国琴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汤家桥支弄3#104室的房产;上述房产均被本院另案处置完毕,合计得款2167900元。本案依据另案的分配方案,已分得70793元。申请人已获悉上述情况,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陆宏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厍路7号1幢403室的房地产;查明被执行人徐国琴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汤家桥支弄3#104室的房产;上述房产均被本院另案处置完毕,合计得款2167900元。本案依据另案的分配方案,已分得70793元。申请人已获悉上述情况,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现本院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申请人亦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6423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XX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