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红与被告闻喜县东镇双福塑料制品厂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红,闻喜县东镇双福塑料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749号原告:李红红(又名李红),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祥,闻喜县礼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闻喜县东镇双福塑料制品厂,住所地:闻喜县。法定代表人:陈双彦,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刘关,闻喜县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红红与被告闻喜县东镇双福塑料制品厂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方提供买卖协议甲方为:闻喜县双福塑料制品厂,乙方为:闻喜县礼元四海塑胶加工厂,并加盖双方的单位公章。原告李红红明显主体不适格,应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红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退还给原告李红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杜云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