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91财保10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蔡晶晶、何志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晶晶,何志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91财保108之一号申请人:蔡晶晶,女,汉族,1991年5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元,男,汉族,1988年1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何志朋,男,汉族,1991年1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蔡晶晶与被申请人何志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申请我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鲁1491财保10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蔡晶晶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现被申请人已经提交了足额的保证金20000元,要求对查封的车辆予以解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何志朋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春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莉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