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柴庆松与孙丙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庆松,孙丙文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1812号原告柴庆松,男,1988年4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东光县,现住泊头市。被告孙丙文,男,成年,汉族,住沧州市海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柴庆松撤回对被告孙丙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毕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