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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柴庆松与孙丙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庆松,孙丙文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1812号原告柴庆松,男,1988年4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东光县,现住泊头市。被告孙丙文,男,成年,汉族,住沧州市海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柴庆松撤回对被告孙丙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毕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