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申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书芬与夏斯亮共有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书芬,夏斯亮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申2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书芬,女,195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夏斯亮,男,194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再审申请人李书芬因与被申请人夏斯亮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54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书芬申请再审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民二终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书后,李书芬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陕民二申字第0096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李书芬的再审申请,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西检民监(2014)特48号《民事行政检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不支持检查监督。其后,2014年4月28日李书芬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推翻了原一审法院委托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属于新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但一审法院却以“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驳回李书芬的起诉错误,李书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书芬与夏斯亮就本案诉争房屋引发纠纷,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2)碑民三初字第0067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李书芬的诉讼请求。李书芬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民二终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书芬不服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陕民二申字第0096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李书芬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书芬的起诉并无不妥,李书芬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应予再审的法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书芬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满印审判员 杨惠君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