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执恢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栾建军与王洪涛、王洪波、赵加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建军,王洪涛,王洪波,赵加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恢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栾建军,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王洪涛,男,汉族,饶河县西丰镇农民,住富丰村。被执行人王洪波,男,汉族,饶河县西丰镇农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赵加臣,男,汉族,饶河县西丰镇农民,住饶河镇。栾建军与王洪涛、王洪波、赵加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饶商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栾建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洪涛、王洪波在银行的存款11000元扣划至饶河县法院账户内,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栾建军与王洪涛、王洪波、赵加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饶商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佳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伟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