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与宋龙波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宋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364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宋龙波,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胜利南街解放开发1号楼1单元18号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诉宋龙波罚金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蒋亚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