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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贺与王万军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贺,王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363号申请执行人:王贺,男被执行人:王万军,男本院在执行王贺与王万军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子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