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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22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中旺与贡保达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旺,贡保达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3022民初175号原告:李中旺,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武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俭,甘南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贡保达杰,男,1962年1月2日出生,藏族,住卓尼县。原告李中旺诉被告贡保达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俭、被告贡保达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中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购砖款498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李中旺承包了卓尼县申藏乡小沟村的砖厂,加工生产、销售红砖。2015年国家实施卓尼县车巴沟流域建设项目。李中旺得知后,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贡保达杰,要求其帮忙销售红砖,贡保达杰在收到李中旺数次赠与的礼品后,满口答应由其联系买家,并让李中旺将砖运到尼巴乡江车村指定的地点,承诺砖款于2015年底结清。从5月17日开始一直到8月17日送红砖105000块,其中88000块每块单价0.58元,另外的17000块,每块单价0.52元,共计价款59880元,到了当年年底李中旺向贡保达杰索要砖款,贡保达杰就是推脱不给。此后李中旺一直讨要砖款,在李中旺多次索要下才支付了10000元,剩下49880元至今没有支付。贡保达杰辩称,欠的砖款是59880元,后来支付了10000元,还有49880元没有支付。当时购买的砖不是贡保达杰使用,贡保达杰只是帮村里其他人联系。现在剩余未付的砖款也应由村里其他用砖的人支付,而不是贡保达杰。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贡保达杰对李中旺提交的欠条确认无异议,并承认由其书写,本院予以确认。贡保达杰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7日至8月17日李中旺向贡保达杰指定地点送砖88000块×0.58元=51040元,17000块×0.52元=8840元,共计59880元。贡保达杰向李中旺支付10000元,剩余49880元至今没有支付。本院认为,贡保达杰虽然辩称砖块不是由其使用,而是帮村里人联系,但对李中旺提交由其书写的欠条并无异议。因此,对欠付购砖款也应由其支付。据此,李中旺与贡保达杰的交易符合当地的习惯及方式,之后各自又履行了部分权利义务,故李中旺与贡保达杰买卖砖块的合同成立并生效。李中旺诉贡保达杰支付购砖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贡保达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李中旺支付购砖款498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7元,减半收取计523.5元由贡保达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奚鸿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