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8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娜、聂雪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娜,聂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820—3号申请执行人李娜,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聂雪峰,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李娜与聂雪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责令被执行人聂雪峰履行我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546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聂雪峰名下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向阳路月亮湾C区10号楼2单元2172号房产过户至申请人李娜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春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