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四海、盘门彩、李三海、李沃新金融���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李四海,盘门彩,李三海,李沃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21执2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地址:新兴县。负责人蒙耀雄,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应明、梁卓锋,男,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李四海,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盘门彩,女,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李三海,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李沃新,男,1977年11月3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四海、盘门彩、李三海、李沃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6)粤5321民初1396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四海、盘门彩应偿还借款本金46674.76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李四海、李三海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上述被执行人无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22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7)粤5321执2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永雄代理审判员 王青梅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月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