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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利与赵梓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赵梓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张利,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赵梓圻(曾用名赵焱)女,满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张利与被执行人赵梓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5)船民一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赵梓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利借款本金16万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巳全部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恢10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4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新颖审 判 员  裴广厚审 判 员  闫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马一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