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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梅诉被告李学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梅,李学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2227号原告:王建梅,女,生于1991年12月2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李学莲,女,生于1990年11月19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王建梅诉被告李学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后,原告王建梅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梅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