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梅诉被告李学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梅,李学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2227号原告:王建梅,女,生于1991年12月2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李学莲,女,生于1990年11月19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王建梅诉被告李学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后,原告王建梅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梅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