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屈炜炜、方结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炜炜,方结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屈炜炜,男,1987年3月13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方结青,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炜炜与被执行人方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5000元及利息。执行中依照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2525号民事调解书对被执行人方结青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经多次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等财产。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号牌为浙A×××××雪佛兰轿车,因不能实际控制该车辆而进行处置。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及集中执行行动亦未查到财产,且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35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屈炜炜可要求被执行人方结青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方结青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方结青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屈炜炜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焱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