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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罗某某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4刑初45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女,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双城镇农民,住该村九委。2017年1月3日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7)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晓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在担任哈尔滨大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材料员期间,为偷逃税款,遂通过街头广告,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6份伪造的黑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发票票面金额合计970873.77元,税额为29126.23元,价税合计金额为1000000.00元。后罗某某将上述发票在该公司入账。经鉴定,上述发票均为假发票。罗某某于2017年1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现罗某某退还29126.23元税款。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罗某某虚开的发票及发票鉴定书、哈尔滨裕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记账凭证、证人李某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挽回国家损失,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罗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判处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依法对罗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缓刑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二、本案扣押人民币29126.23元税款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何静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