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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9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天津吉荣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吉荣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456号申请人:天津吉荣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801室027号。法定代表人:张之洪。委托代理人:贾玉民,男,汉族,1961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泊头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梁振永,男,汉族,1955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泊头市。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达路**号。法定代表人:何鸿云。原告天津吉荣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吉荣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05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天津吉荣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向我院出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愿以该财产保单保函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吉荣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05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二、申请人天津吉荣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如需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续行查封(冻结),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否则本院将不予续行查封(冻结),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