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某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某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内蒙古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某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内蒙古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交款114650元,并交执行费1820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991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