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照文与张蔚文、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照文,张蔚文,郭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766号原告:王照文,女,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张蔚文,女,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郭斌,男,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照文诉被告张蔚文、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时被告的信息应当明确,经本院查询被告张蔚文、郭斌地址不明确,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新的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照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翠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豆亚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