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燕与高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燕,高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97号原告:孙燕,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高奋强,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孙燕与被告高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克文人民陪审员 宫恩祥人民陪审员 曹宗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鲍国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