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行终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连占文与交城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占文,交城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11行终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连占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交城县公安局,住所地交城县天宁街沙河街6号。法定代表人赵强,交城县公安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春志,交城县公安局夏家营派出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李国君,交城县公安局公职律师。上诉人连占文因与被上诉人交城县公安局不履行治安行政处罚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16)晋1182行初6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于2014年8月5日作出了(2014)吕行终字第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交城县公安局2014年1月3日作出的交公(行)决字(2013)第Z20号行政处罚决定,由交城县公安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进一步履行法定职责,该诉请内容属于被告交城县公安局对(2014)吕行终字62号生效判决书的执行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连占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连占文。连占文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16)晋1182行初69号行政裁定书;2、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违反法定程序;2、原审对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理解错误。交城县公安局辩称,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应驳回。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连占文被抢一案被上诉人已经立案侦查。并对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且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存在不履行职责的问题;2、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吕行终字第62号判决书后,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上诉人就该案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连占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限期进一步履行法定职责。事实和理由:2009年7月13日下午4时许,原告在307国道覃家村路口被抢,事发后交城县公安局于2010年11月17日以连占文被抢立案,并于2014年1月3日对原告作出了交公(行)决字(2013)第Z20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提起复议并进行诉讼,2014年8月5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吕行终字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了被告作出的交公(行)决字(2013)第Z20号行政处罚决定,但原告认为这并不是本案的终结。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连占文的诉讼请求为:请求被上诉人交城县公安局限期进一步履行法定职责。首先,关于上诉人连占文被抢一事,交城县公安局交警队已经立案侦查,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授权而履行刑事司法职能的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次,关于交城县公安局对上诉人连占文作出行政处罚一事,本院已经作出(2014)吕行终字第62号行政判决书,判令交城县公安局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交城县公安局也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夏)行罚决字【2016】Z00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虽然上诉人连占文并未签收,但这属于(2014)吕行终字第62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问题,上诉人连占文就此事再次起诉,显属重复起诉。上诉人连占文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且均不符合立案的法定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连占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艳丽审判员  潘 文审判员  穆沛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 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