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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珂与永清县星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珂,永清县星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780号原告:王珂,女,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律师,住永清县。被告:永清县星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武隆路46-6号。法定代表人:闫博,公司执行董事。王珂与永清县星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王珂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珂负担。审判员  袁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营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