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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应大平、吴云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大平,吴云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564号申请人应大平,女,生于1970年6月1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吴云界,男,生于1972年9月2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申请人应大平申请执行应大平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鄂2802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于当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了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多方找寻被执行人无果,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02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