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屈某杰与陈某甫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杰,陈某甫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099号原告:屈某杰。被告:陈某甫。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杰与被告陈某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某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屈某杰负担。审判员 马富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