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2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道伟与黄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道伟,黄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2500号原告:徐道伟,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黄伟,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徐道伟与被告黄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徐道伟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道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道伟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道伟负担。审判员 陈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