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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雷志军与贾仑明、王喜娟、宝鸡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志军,贾仑明,王喜娟,宝鸡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274-1号申请执行人雷志军,男,出生于1965年9月4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贾仑明,男,出生于1972年11月23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王喜娟,女,出生于1974年10月21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宝鸡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北金色花园小区16号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769893119。法定代表人贾仑明,任公司董事长。雷志军与贾仑明、王喜娟、宝鸡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303民初26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贾仑明、王喜娟、宝鸡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自觉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雷志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2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