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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5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冯春生、凉州区五和乡侯吉村第十一村民小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冯春生,凉州区五和乡侯吉村第十一村民小组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5103号原告: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体育路28号。法定代表人:周健。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琪,系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冯春生,男,现年46岁,住武威市。被告:凉州区五和乡侯吉村第十一村民小组。住所地:凉州区五和乡侯吉村。负责人:冯松山,系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春生、凉州区五和乡侯吉村第十一村民小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康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