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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9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徐连华诉被告黄光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连华,黄光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9492号原告:徐连华,女,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黄光凯,男,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在本院审理原告徐连华诉被告黄光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连华撤回对被告黄光凯的起诉。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洁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