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81执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本范与王友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本范,王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81执3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本范,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王友杰,女,1972年5月30日出生,住铁力市。申请执行人李本范与被执行人王友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7)黑078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该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立新代理审判员 张正杰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