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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吴继参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继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129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继参,男,1980年7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昭平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4月27日被羁押,同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1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继参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继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继参窜至中山市某人行路段,见被害人陈某醉酒后昏睡于路边,遂趁机盗得其白色Ephone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00元)、青橙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00元)、钱包1个(内有身份证1张、银行卡2张)及重骑牌ZQ100T-2A型白色女装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800元)。随后,被告人吴继参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将上述盗得的摩托车转卖于中山市某摩托车维修店。2017年4月27日下午3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某学校附近路段将被告人吴继参抓获归案。破案后,公安人员已将上述被盗赃物全部缴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继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东凤分局横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缴获的被盗物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东凤镇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微信及短信记录截图、证人岑某1提供的车辆转让协议书、证人胡某提供的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及机动车行驶证、证人胡某的证言、证人辛某、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吴继参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继参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吴继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盗窃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继参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继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甘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晓玲黄碧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