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康后贵熊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康后贵,熊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414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陈苏,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康后贵,男,汉族,1983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熊春,女,汉族,1986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执行刘广东与康后贵、熊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康后贵、熊春发出限期履行债务15286元及利息的通知,被执行人康后贵、熊春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康后贵、熊春无房屋无存款,现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多方查寻被执行人康后贵、熊春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康后贵、熊春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刘广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11执14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唐红志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