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方相龙与刘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相龙,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414号申请执行人方相龙,男,朝鲜族,1980年6月4日生,现住韩国。委托代理人:金花莲,女,朝鲜族,1981年4月4日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刘磊,男,汉族,1989年7月10日生,现住吉林省汪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相龙与被执行人刘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1民初808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执行费2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3月27日,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刘磊银行存款。2017年4月1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刘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80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霖执行员 崔永埙执行员 管 清 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权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