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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翁淑霞、李丽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淑霞,李丽娜,翁圣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864号申请执行人:翁淑霞,女,汉族,1972年1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李丽娜,女,汉族,1983年1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翁圣强,男,汉族,1984年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淑霞与被执行人李丽娜、翁圣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11民初253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翁淑霞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李丽娜、翁圣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丽娜、翁圣强的财产共计人民币917800元(包括应支付申请款项900000元、执行费11400元及案件受理费6400元)及相应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刘 洋法官助理  冯文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俞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