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2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亚江、褚得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亚江,褚得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2635号申请执行人:俞亚江,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执行人:褚得友,男,1977年2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俞亚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1民初132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褚得友在(2017)浙0481执263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褚得友存款人民币145500元,诉讼费3070元,执行申请费2083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