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3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与李文彬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李文彬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3652号原告: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奥林世奥中心1711室。负责人:林桂玲。被告:李文彬,男,1982年5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李文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