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树平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541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树平,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3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树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雪珠出庭支持公诉,李树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9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李树平驾驶无号牌摩托车途经中山市大涌镇翠华路富华出租屋路口处,与被害人潘某发生刮碰,李树平因车上的酒瓶摔碎与潘某发生争执,后李树平捡起碎酒瓶划伤潘某的左下颌(经法医鉴定,潘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树平被潘某等人控制并交接警赶到的公安人员归案,公安人员当场缴获作案工具碎酒瓶1块。归案后,李树平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事后,李树平已赔偿潘某人民币30000元,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树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树平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李树平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树平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过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树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缪慧莹连宜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