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执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蒋长国、王光政、蒋永度、李光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长国,王光政,蒋永度,李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2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北大街川主巷3号。法定代表人:杨松,理事长。被执行人:蒋长国,男,生于1967年4月22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王光政,女,生于1968年3月1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蒋永度,男,生于1936年7月24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李光珍,女,生于1944年1月1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蒋长国、王光政、蒋永度、李光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蒋长国、王光政、蒋永度、李光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长国、王光政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630000元及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逾期未偿还,则以被执行人蒋永度、李光珍用于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由被执行人蒋长国、王光政、蒋永度、李光珍承担案件受理费5050元、律师代理费31500元、申请执行费8700元。但被执行人蒋长国、王光政、蒋永度、李光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司法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蒋长国、王光政、蒋永度、李光珍在金融部门无存款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和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蒋长国、王光政、蒋永度、李光珍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时表示对被执行人蒋永度、李光珍所有的用以抵押的房屋暂缓处置,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2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蒋长国、王光政、蒋永度、李光珍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鹏审判员 郭助忠审判员 王明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