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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振武和王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1653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洁,女,194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南开区三八幼儿园退休教师,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王振武,男,194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美术中学退休教师,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王津,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工业大学教师,住天津市河西区。刘志洁申请执行王振武、王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津0105民初3059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强制执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