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振武和王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1653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洁,女,194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南开区三八幼儿园退休教师,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王振武,男,194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美术中学退休教师,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王津,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工业大学教师,住天津市河西区。刘志洁申请执行王振武、王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津0105民初3059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强制执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