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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5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北联村村委委员会与赵寿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北联村村委委员会,赵寿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408号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北联村村委委员会,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北联村。法定代表人金永明,村主任。委托代理人何志乔,苏州市吴江区同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寿根,男,195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北联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赵寿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北联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北联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北联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北联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赵向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滕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