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毛华民与黄傳宗、吉安市青原区双鹭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华民,黄傳宗,吉安市青原区双鹭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707号原告:毛华民,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飞辉、王远远,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傳宗(又名黄传宗)男。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双鹭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一花,总经理。原告毛华民与被告黄傳宗、吉安市青原区双鹭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毛华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毛华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邓正信人民陪审员 蒋克诚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珂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