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申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毕可雷、袁银道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毕可雷,袁银道,毕克清,戴玉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3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毕可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鹏,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蓬月,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银道。一审被告:毕克清。一审被告:戴玉香。再审申请人毕可雷因与被申请人袁银道,一审被告毕克清、戴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鲁02民终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毕可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林荣家审判员 翟连颇审判员 陈召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