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2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吉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吉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82刑初84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吉义,小名郭二宝,男,1985年2月18日生于山西省汾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阳城乡见喜村田家街***号,现住本村。2017年4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6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汾检公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吉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永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吉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日晚23时30分许,被告人郭吉义在本市珍爱KTV唱歌后,离开时听到身后的刘强骂他们,便转身走到KTV前台拿起附近的红色椅子砸到刘强头部,经鉴定,刘强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郭吉义赔偿被害人刘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吉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郭吉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日(农历正月初六)晚上23时30分许,被告人郭吉义与他人在本市鼓楼北路珍爱KTV唱歌后离开,通过KTV走廊时,听到身后的本市西河乡居民刘强在骂他们,便转身走到KTV前台附近,拿起红色椅子砸向刘强头部,致刘强额头受伤流血。后被告人郭吉义在逃离过程中被刘强随行人员打晕。后刘强向本市公安机关报案,民警赶到案发现场。经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强硬膜外血肿,其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2017年5月14日,被告人郭吉义赔偿被害人刘强各项损失80000元,被告人的行为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事实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书证1、抓获经过证明:郭吉义于2017年4月20日被民警在本市车站广场抓获。2、指认现场照片证明:郭吉义指认作案现场及作案使用的红色椅子。3、监控视频截图证明:珍爱KTV监控拍下郭吉义用椅子砸刘强的截图。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明:郭吉义砸刘强时使用的红色椅子照片,该椅子案发后由本市公安机关扣押,后由珍爱KTV员工侯立本领取。5、协议书、谅解书证明:2017年5月14日,郭吉义赔偿刘强各项损失80000元,郭吉义的行为取得刘强谅解。6、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证明:郭吉义基本身份情况,经查询,无前科劣迹。二、证人证言1、证人山西省忻州市人侯mou证言证明:侯立本系珍爱KTV员工。看到刘强骂随行的朋友,走在前边的郭吉义以为刘强是骂他,便拿起地上的椅子砸向刘强。后郭吉义被刘强随行的女子拽住。2、证人本市居民刘mou、侯mou证言证明:二人均是珍爱KTV员工,看到郭吉义用红色椅子砸刘强,刘强受伤。郭吉义跑到电梯之后,刘强一直用脚踢电梯,把电梯门踢坏。3、证人本市太和桥街道办事处居民宋mou证言证明:宋薇系刘强妻子。在前台看到郭吉义用前台红色的椅子砸向刘强,导致刘强头部受伤。后来见郭吉义逃跑,被其拽到四楼,毛伟用拳头打了郭吉义几拳,踢了几脚。4、证人本市阳城乡居民董mou证言证明:董晶系郭吉义朋友。刘强朝着其和郭吉义一直骂,不知道为什么骂,一会就看见刘强头部受伤,没看清楚谁打的。后来郭吉义被对方的人拽到包间,被三四个人围着打,郭吉义跑出来后,在楼梯口又被围着打,最后被打晕。5、证人本市文峰街道办事处居民任mou、辽宁省人毛mou、本市太和桥街道办事处居民薛mou、裴mou证言证明:任晋元、裴晶、毛伟、薛浩出包间后看到刘强老婆拽着郭吉义,说郭吉义被这个人打,然后任晋元、毛伟等人就把郭吉义拖到包间殴打郭吉义,郭吉义逃离,之后任晋元与毛伟在四楼追到郭吉义,毛伟用拳头打郭吉义上半身。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强陈述证明:在珍爱KTV从厕所出来后郭吉义从其身后走过时,碰了其一下,其看了对方一眼就走了,在前台郭吉义用椅子砸其头部,砸完后要走,其妻子宋薇就拽住对方。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郭吉义供述证明:2017年2月2日晚上,与董晶等人在珍爱KTV唱歌后离开时,在走道里,刘强在身后一直骂,其很恼火,随手拿起地下的椅子转身砸向刘强,之后其在离开时,刘强的老婆一直拽着,后来其被推到一个包间里,被与刘强相随的两三个男子打到额头,当时就懵了,躺到地上。五、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被害人刘强辨认笔录证明:刘强辨认出刘强即是用椅子砸其头部的男子。2、证人侯立本辨认笔录证明:侯立本辨认出用任晋元即是脚踢电梯的男子。六、鉴定意见汾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刘强损伤照片证明:刘强硬膜外血肿评定为轻伤一级。七、视听资料汾阳市公安局太和桥派出所视频来源说明、接受证据清单、监控视频证明:案发后,本市公安局太和桥派出所在珍爱KTV内调取监控视频,视频显示郭吉义使用椅子砸刘强的过程。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吉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吉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组对被告人郭吉义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认为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吉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继进人民陪审员 许 毅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武立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