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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22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海坤与宋长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坤,宋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翁法执字第22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海坤,男,60岁,汉族,居民,现住赤峰市元宝山区。 被执行人:宋长华,男,45岁,汉族,公务员,现住翁牛特旗。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翁民初字第3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宋长华在中国工商银行工资卡xxx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宋长华在中国工商银行工资卡账号为:xxx中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国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