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艳荣与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街道办事处关沟村民委员会、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佟沟街道办事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荣,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街道办事处关沟村民委员会,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佟沟街道办事处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辽0111民初字第1630号 原告张艳荣,女。 委托代理人赵盛珍,系律师。 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街道办事处关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街道办事处关沟村。 委托代理人张志家,系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佩栋,系该村村书记。 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佟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街道办事处梧桐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大千,系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郝明浩,系律师。 原告张艳荣、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街道办事处关沟村民委员会、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佟沟街道办事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智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远、人民陪审员李媛媛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艳荣、原告张艳荣的委托代理人赵盛珍、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街道办事处关沟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家、周佩栋、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佟沟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郝明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艳荣诉称,1998年7月12日,原告承包被告关沟村土地10亩,承包期限50年(2000年1月-2049年12月)。原告一次性向被告交纳50年的土地承包费,其中交纳现金70000元,钢材50吨作价50000元,合计交纳承包费120000元。原告租用土地后在租用的土地上栽了杨树600余棵。2010年10月,佟沟新城建设占用了原告承包的土地,并将土地上的杨树砍掉,在土地上建了楼房。此后佟沟街道办事处按每亩60000元的标准把土地补偿费全部给付关沟村委会,但对原告没有给予任何补偿。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关沟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判令被告关沟村委会返还土地承包合同剩余期限40年的土地承包费96000元(每亩240元,计算40年)、同时给付占用期间16年的利息276480元(利息按照1.8分进行计算)、判令被告佟沟街道办事处赔偿地上物树苗补偿36000元, 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街道办事处关沟村民委员会辩称,合同内是一次性缴纳为7万元,而且钢材是原告无偿给付我村的,我村现在还有在执行该协议,补偿还没有与我们村签订,所以现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我村无关,应该找佟沟新城进行解决。而且原告的协议违背了现在上的国家政策。2003年3月1日土地法规定承包期限为30年,原告的承包期为50年,现我村要求原告及时到村里修改该协议。我村认为土地承包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签订该协议的公章并不是我村的,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 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佟沟街道办事处辩称,1、本案被告不是适格被告即不是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的主体。2、本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原告对被告街道办事处的诉请与本案案由不是一个法律关系。3、原告诉称在承包土地上栽种杨树600多棵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1998年7月12日,原告张艳荣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街道办事处关沟村民委员会先后签订承包土地协议书两份,约定被告关沟村委会将关凤林树地东土地约10亩承包给原告经营,合同期自2000年1月1日至2049年12月31日。在其中一份协议书中承包金约定为180000元,在另一份协议书中约定承包费为70000元,另原告现有废钢约50吨(价值人民币50000元)无偿送给村委会使用原告不收费用。协议签订后,原告将现金人民币70000元及50吨钢材给付被告关沟村委会。2010年10月,佟沟新城建设占用了上述原告承包的土地。现原告起诉来院,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关沟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判令被告关沟村委会返还土地承包合同剩余期限40年的土地承包费96000元(每亩240元,计算40年)、同时给付占用期间16年的利息276480元(利息按照1.8分进行计算)、判令被告佟沟街道办事处赔偿地上物树苗补偿36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承包土地协议书两份、苏家屯区农林局出具的关于佟沟新城建设占用李守富等人采用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如何给与补偿的复函、收据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承包土地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佟沟新城建设,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故对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应予解除,同时对于原告所交纳的土地承包费用,应予部分返还。关于双方争议的土地承包费用总额问题,结合原告与被告关沟村委会签订的两份来看,原告给付的钢材50吨应视为承包费用的组成部分,故承包费用总额应为120000元。关于承包费用返还的年限问题,原告承包经营土地至2010年10月,故返还年限应为39年。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佟沟街道办事处赔偿地上物树苗的问题,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佟沟街道办事处系征用土地的主体,同时亦未能证明其树苗确有损失及损失程度,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街道办事处关沟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艳荣土地承包费用人民币936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人民币936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0年11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07元,由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街道办事处关沟村民委员会负担2410元,由原告负担49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智博 审 判 员 李 远 人民陪审员 李媛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凌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