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西省太原市外贸(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华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省太原市外贸(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华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9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省太原市外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68号。法定代表人:刘爱国,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华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新晋祠路九号院沙河南沿岸三号楼。法定代表人:周田,董事长。上诉人山西省太原市外贸(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华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9民初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省太原市外贸(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山西省太原市外贸(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9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山西省太原市外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山西省太原市外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山西省太原市外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国建审判员 李 晨审判员 张璟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郜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