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7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宋俊萍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俊萍,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7713号原告:宋俊萍,女,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然,女,199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与原告系母女关系,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建设东路50号。法定代表人:阚全程,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贞,河南信行(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俊萍与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俊萍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俊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俊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俊萍承担。审判员 李俊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申东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