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9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先兰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兰,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215号原告:张先兰,女,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7477135U。法定代表人:崔雪,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店长。原告张先兰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张先兰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先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先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先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海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