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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湖北民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五福(武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民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五福(武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1965号原告:湖北民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47号。法定代表人:孙猛,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莹,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其国,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五福(武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振兴路2号。法定代表人:宋惠民,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学文,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原告湖北民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五福(武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民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民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8元,减半收取1409元,由原告湖北民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雪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