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传利与被执行人徐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利,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803号申请执行人刘传利,1973年6月23日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徐斌,1979年8月7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刘传利与徐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雨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安邦保险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传利各项经济损失77302.80元。二、被告徐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传利各项经济损失47742.3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刘传利已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2)雨执字第44号,又于2017年5月25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案号为(2017)苏0114执803号,故为重复立案,现申请人刘传利撤回案号为(2017)苏0114执803号案件的执行。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和撤回执行申请书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刘传利重复立案,故撤回案号为(2017)苏0114执803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4执8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苏 泰审判员 孙 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