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4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众莱盛五金弹簧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文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众莱盛五金弹簧有限公司,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文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民初4241号原告:佛山市众莱盛五金弹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桃村梁场工业区**号之一A(桃村南片田)。组织机构代码:35117785-2。法定代表人:雷健雄,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姚平杰,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艳丽,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东引西街*号第*栋厂房*楼102。法定代表人:刘文锋。被告:刘文锋,男,汉族,1976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原告佛山市众莱盛五金弹簧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文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旭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佛山市众莱盛五金弹簧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聂艳丽、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锋及被告刘文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佛山市众莱盛五金弹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承揽加工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承揽加工费12600元,并支付违约金1600元;3.判令被告刘文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2日,原告与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制作187、250两套双插模具,价格分别为32000元和38000元,共计70000元。模具确认25个工作日完成,最迟于2016年12月31日交付合格的样品,延期交货超过一个星期后,按每延期一天扣200元罚款,延期交货超过15天,按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交货处理,本合同终止,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须返还原告模具款。合同签订当日即支付50%订金计35000元,第一次送样合格后,交付模具余款的30%计21000元,剩余的20%计14000元在交模后30天付清,模具制作完成后,所有模具图纸和产品须交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了产品图。2016年9月28日,原告按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要求向被告刘文锋转账35000元。2016年11月28日,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187双插模具。2017年1月15日,原告支付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87双插模具款960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2016年12月31日前交付全部模具,但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仍未交付250双插模具,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落空,所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扣除应付给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87双插模具的价款32000元,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返还12600元给原告,并支付违约金1600元。同时,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被告刘文锋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文锋应当对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文锋答辩称:250双插模具延期交付的原因是原告多次要求修改模具的尺寸,该尺寸和原告之前提供给被告的图纸上标注的尺寸是不一致的。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修改了尺寸后,原告将模具交付给客户,原告的客户认为不符合要求,原告就又再要求被告修改。直到2017年1月,被告和原告的客户直接沟通,才得知原告提供给被告的图纸和原告的客户提供给原告的图纸是不一样的,之后,被告按照原告的客户的要求修改模具才符合要求。2017年1月15日,被告将修改合格的250模具样品交给原告后,原告才将187模具款的30%交给被告。同时,被告要求原告交付250模具的30%余款,被告才将模具交付给原告,原告拒绝。2017年2月28日,被告作出让步,将250模具送到原告处,但原告称被告延期交付,不再收货,被告就将250模具放在原告处了。被告认为出现纠纷,双方都有过错,原告提供给被告的图纸有误导致反复验收不合格,被告没有提前跟原告的客户进行沟通以了解模具不合格的原因导致模具延期交付。被告希望双方都作出让步,不同意退回12600元及赔付原告违约金1600元,被告就不再要求原告支付模具的尾款25400元,250双插模具归原告所有。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2日,原告佛山市众莱盛五金弹簧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制作187、250两套双插模具,价格分别为32000元和38000元,共计70000元。模具要求25个工作日完成,最迟于2016年12月31日交付合格的样品,延期交货超过一个星期后,按每延期一天扣200元罚款,延期交货超过15天,按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交货处理,本合同终止,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须返还原告模具款。合同签订当日即支付50%订金计35000元,第一次送样合格后,交付模具余款的30%计21000元,剩余的20%计14000元在交模后30天付清,模具制作完成后,所有模具图纸和产品须交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了产品图。2016年9月28日,原告按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要求向被告刘文锋转账35000元。2016年11月28日,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187双插模具。2017年1月15日,原告支付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87双插模具款9600元。2017年2月28日,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将250模具送到原告处,原告称被告延期交付,拒绝收货,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就将250模具留在原告处。经查,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被告刘文锋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文锋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模具制作合同书、个人账户支出明细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综合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如下:一.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016年9月22日,原告佛山市众莱盛五金弹簧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制作187、250两套双插模具,要求25个工作日完成,延期交货超过一个星期后,按每延期一天扣200元罚款,延期交货超过15天,按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交货处理,本合同终止,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须返还原告模具款。2016年9月28日,原告向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订金35000元,开始起计期限,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2016年11月3日前完成工作交付模具,但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直至2016年11月28日才交付187双插模具,250双插模具直至2017年2月28日才交付,已经大大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构成违约。至于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逾期交付模具是因为原告多次修改模具图纸造成,但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超过合同约定期限15天后交货,原告有权拒收250模具,原告要求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退回多收的12600元模具款,并支付违约金16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刘文锋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被告刘文锋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文锋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佛山市众莱盛五金弹簧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承揽加工合同关系;二.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即日向原告返还承揽加工费12600元,并支付违约金1600元;三.被告刘文锋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元,由被告东莞市前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文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亚茹 搜索“”